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持续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 其他相关的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披露于上述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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