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保证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提前解除任职时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除涉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股东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全权负责,涉及重大事项或关联交易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
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