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是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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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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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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