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
14:30 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25 年 4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8 名,代表股份数为 147,218,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38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5,403,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643%;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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