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6-00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 诉讼标的总额暂共计 985.1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情况
2026 年 1 月 12 日,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公司”)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传票》【案号:(2025)粤 0306 民初 78154 号】等法律文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案已达到上市规则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现公告有关情况。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8 号讯美科技广场 2 号楼
810
法定代表人:刘清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被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 8 号之一 402 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暂未完成委托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起因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公司签订《深圳宝安大仟里金逸影城
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装修施工合同”“本合同”),约定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为 23,515,100 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装修施工合同签订并在施工单位已进场后三天内支付本合同含税总造价的 30%工程预付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6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付至 6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8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付至 80%,当工程进度达到 10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付至 85%,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好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七天内付至本合同含税总价的90%;办理工程验收移交手续后三十天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造价经双方确认后,七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5%;结算价款的 5%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期满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在保修期两年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付清该部分款项(无息)。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的 0.05%的金额作为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与宝鹰公司签订《深圳宝安大仟里金逸电影城空调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空调工程施工合同”“本合同”),约定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为 3,112,512 元。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并在施工单位已进场后七天内支付本合同含税总造价的 30%工程预付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6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的 60%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已付工程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8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已付工程款),当工程施工进度达到 100%时支付本合同含税总价的 85%,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好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七天内付至本合同含税总价的 90%;办理工程验收移交手续后三十天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造价经双方确认
后,七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5%;结算价款的 5%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期满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在保修期两年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付清该部分款项(无息)。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的 1‰的金额作为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宝鹰公司认为其在施工过程中,应公司要求增加了相应的工程量,并与公司确认形成了书面的工程签证单。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案涉深圳宝安大仟里影城正式对外营业。
截至宝鹰公司起诉之日,公司与宝鹰公司双方就最终工程结算价无法达成合意:宝鹰公司认为装修施工合同的结算价为合同约定的含税暂定总价即23,515,100 元及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价应上调为 4,339,687.48 元,而公司认为结算价均应据实结算,双方尚未完成工程结算。
宝鹰公司认为根据前述两份合同有关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公司应于办理工程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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