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1.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1.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一般规定
2.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2.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2.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4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3.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1.1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3.1.2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1.3 不存在本制度 4.1 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3.1.4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述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3.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3.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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