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3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其他职权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1.4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1.4.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1.4.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1.4.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4.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4.5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1.4.6 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5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5.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1.5.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1.5.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5.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2.1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1.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1.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1.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1.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1.5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1.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1.7 修改公司章程;
2.1.8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1.9 审议如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3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1.10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1.11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2.1.12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1.13 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2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2.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 5%的;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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