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1.3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1.4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5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后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
1.6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1.7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2.1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2.1.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1.2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2.1.3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2.1.4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2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2.3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3.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3.2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2.3.3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2.3.4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2.3.5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2.3.6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2.3.7 其他重要资料。
2.4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2.5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2.5.1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5.2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5.3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2.5.4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2.5.5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2.5.6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2.6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3.1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3.2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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