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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2:17 股吧网页版
宇环数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完善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1.3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2.1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2.2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2.3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2.4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3.1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

3.2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3.3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3.4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4.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3.4.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3.4.3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3.4.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3.4.5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3.4.6 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3.4.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3.4.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

4.1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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