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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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6)闽信实律书字 0043 号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智明律师、吴上烁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假设,公司向
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和
审议、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
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经核查,2026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已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2026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1.2 2026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会在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1.3 本次股东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年2月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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