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从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
产生,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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