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就对外财务资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其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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