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的,不得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可以豁免);
(三)近三年连续盈利(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可以豁免);
(四)产权关系明确;
(五)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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