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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0:43:16 股吧网页版
大博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指定网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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