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工作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二)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三)借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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