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一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董
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同
时,董事会应委任 1 名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下设由董事会秘书组织领导的投资证券运营中心,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与召开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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