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或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投资证券运营中心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前述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 交易的禁止和限制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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