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控制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的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较强偿债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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