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含)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以下简称“投资负责人”)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运营中心负责按照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目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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