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运营中心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
(四)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五)如果在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件;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证券运营中心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 应报告的重要交易事项:
(一)“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该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注意以下事项:
1、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2、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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