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发展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贷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投资形式。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7、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交易事项;对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如有以特别决议通过程序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8、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二) 董事会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董事长权限
公司授权董事长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为:决定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以及授权总裁决定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四) 总裁权限
公司授权总裁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含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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