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6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25-025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剑飞、赵志成、梁延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 1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剑飞、赵志成、梁廷飞:
经查,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三联”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7168790X)存在以下问题: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7 月,哈三联以支付预付款的形式向哈尔滨泰盛昌包
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昌”)累计支付 2,250 万元,泰盛昌未实际交货
并退回相关款项;2023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哈三联以支付预付款的形式向中
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药业”)累计支付 2,200 万元,中孚药业未实际交货,退回相关款项并支付利息。前述事项构成哈三联对外财务资助,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2023 年修订、2023 年 8 月修订)第 6.1.9 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秦剑飞,财务总监赵志成,董事会秘书梁延飞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剑飞、赵志成、梁延飞分别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2)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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