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证券投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运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审议情况
1、经公司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并经 2018 年 1月 12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经公司 2018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9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3、经公司 2019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4、经公司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任一时点用于证券投资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并废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证券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经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任一时点用于证券投资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任一时点用于证券投资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该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4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证券投资的具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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