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质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规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旨在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改善其运营。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以上,应
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
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需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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