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2 名(含 2 名)
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1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现行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票数计算方式: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保证独立性,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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