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三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 12 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制度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内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重大诉讼或仲裁、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