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包括下属合并范围内所有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等)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当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
关联方实施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安排等特殊情况,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公允提供支持等利益转移导致实质上被占用资产等情况。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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