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
履行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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