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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50:04 股吧网页版
意华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除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外提供的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物可以是土地房产、上市公司股权、成新度在 80%以上的通用机器设备。反担保资产需经公司组织价值评估,反担保资产须易于变现。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被担保方银行借款期限。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三)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信誉不良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的;

(五)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
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未超越《公司章程》规定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三)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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