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界定
第二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等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未超过 0.5%的交易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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