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34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营销)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6.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66、2024-168、2024-174、2025-024、2025-111、2025-123、2025-125、2025-127)。
川恒营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贵阳分行)
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从 202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7 年 12 月 29 日止。
同日,公司与光大贵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 2025 年 12 月 30 日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信
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贵公司二部综授 2025025 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或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在本合同中: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保证方式
第三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保证范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
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五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第六条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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