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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27:07 股吧网页版
川恒股份: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28/F,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38 Qufu Road, Heping District, Tianjin, China,30004

电话/Tel: +86 22 5899 9890 传真/Fax: +86 22 8558 66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及律师

川恒股份/公司 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2025年4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接受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的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此外,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查阅,并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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