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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6 02:05:30 股吧网页版
京能热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京能热力 公告编号:2025-024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拟提请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授权期限为自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后续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授权的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发行价格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4.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5.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

6.限售期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8.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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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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