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领取薪酬。
2、内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同时兼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确定,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聘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出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确定及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对其已发放、未发放或递延的绩效薪酬、津贴进行追索: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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