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 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回购公司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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