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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0 16:26:14 股吧网页版
东方嘉盛: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活动。这些投资活动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进行投资时建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注重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审议工作,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组员若干名,主要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八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并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小组负责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子公司的日常监控、联络与沟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子公司的重大风险
因素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投资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对于计划内的投资项目按如下审批流程:

(一)单笔或年度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但不超过10%的对外投资,由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单笔或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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