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运营总监、销售总监、信息技术中心总监及法务总监等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薪酬待遇,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和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经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业务结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八条 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对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的质询进行答复;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九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十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
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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