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对该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五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
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按需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本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确定或提名。
第九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责任: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向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须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作出决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或审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决议)或股东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决定或决议)、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本公司管理层按公司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