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范围以《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董事会和董事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第八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提请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