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岗位职责匹配;
(二)薪酬构成统一,薪酬总量控制,薪酬增幅合理;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四)薪酬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充分体现个人价值;
(五)薪酬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按其岗位性质,根据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可以对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的基本薪酬,绩效工资在月度考核结束后按月度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社会物价增长水平;
(四)公司收入规模、盈利及增长情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个人绩效表现、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四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