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并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4)固定资产和工程项目等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及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
(5)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二)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权限: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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