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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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人数。
2.股东在会议签到时首先向股东会工作人员确认其股东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将已标明累积表决票数的表决票发放给股东,投票时股东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相应位置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票数。
3.每位股东所使用的表决票总数不得多于股东合法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多于应选的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如果表决票上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少于或等于股东合法拥有的累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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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票数,该表决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股东已使用的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5.若股东投选的董事获得表决票数多于股东合法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票无效,该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6.若股东投选的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票无效,该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7.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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