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应视为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视情况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及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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