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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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7987/FY/2025-400
致: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威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问题及会计、审计、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原广州惠威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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