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191号
二○二五年四月
康达法意字【2025】第191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京泉华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京泉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京泉华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京泉华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京泉华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京泉华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深圳市京泉
华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日在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82 号)核准,京泉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08 号)同意,京泉华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京泉华”,股票代码
“002885”。
(二)京泉华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247552R《营业执
照》,其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