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 1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条第(二)项 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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