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要求的,根据具体要求执行)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