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5-070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新创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创源”)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与金祥远
舵肆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祥远舵肆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创源持有公司股份 27,764,41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03%,金祥远舵肆号持有公司股份 2,064,7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7%。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完成后,新创源、金祥远舵肆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829,11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4.00%。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新创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金祥远舵肆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具体约定如下:
1.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3.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利时,其应采取一致行动的股权范围包括其直
接、间接持有的股权以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的所有股权。
4.双方同意,行使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前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表决意见,保持一致性;如经沟通协商,双方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按照甲方意见为准。前文所称非财产性权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股东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以及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之规定需由股东会讨论、决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行使表决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5.对于非由本协议甲乙双方向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提出的议案,乙方同意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前与甲方充分沟通,并按与甲方达成的一致意见采取行动;如意见不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乙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按甲方的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6.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书面通知要求及时出席股东会,如确实无法出席应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股东或本协议另一方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在甲乙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根据甲方的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相应表决的意见。
7.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委托、信托等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甲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决定或行使,分红权除外。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其所持公司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质押给除甲方及其指定方之外的第三方。
8.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以任何方式增加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受本协议约束,在公司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
9.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减持、处置所持公司股份,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0.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资本公积金等转增的股本、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11.协议双方均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署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会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12.本协议所述诸项条款独立、可分割,任何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力。
13.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双方违约,则根据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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