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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5 13:40:20 股吧网页版
拉股价,封涨停……这两人操纵市场,被罚没4.6亿元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前,证监会网站披露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杨波操纵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约1.4亿元,并处以约1.4亿元的罚款;证监会对谢勇操纵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决定对谢勇没收违法所得约8145万元,并处以约9570万元的罚款。二人合计被处以罚没约4.6亿元。

操纵“安奈儿”等多只股票

当事人被罚没约2.8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经证监会调查,杨波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安奈儿”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140,194,187.90元。

  杨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140,194,187.90元,并处以140,194,187.90元的罚款。

操纵“渝三峡A”等多只股票

当事人被罚没约1.8亿元

  证监会更新披露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指向操纵市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谢勇操纵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决定对谢勇没收违法所得81,452,630.84元,并处以95,701,320.92元的罚款。

  经证监会调查,涉案期间,谢勇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渝三峡A”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81,452,630.84元。

  谢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谢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701,320.92元,并处以80,701,320.92元的罚款。对谢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1,309.92元,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对谢勇操纵股票亏损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谢勇没收违法所得81,452,630.84元,并处以95,701,320.92元的罚款。

证监会:继续加大对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

  操纵市场行为“寄生”在市场肌体中,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致使买卖方向、报价金额和成交数量等市场信号失真,误导交易决策。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艳春日前在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大对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

  具体来看,一是提升能力,不断丰富线索筛查手段,强化大数据收集、智能化分析等技术手段运用,加强对异常账户、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提高对操纵线索识别发现的精准度和及时性;二是集中兵力,抓好对诸如上市公司与市场机构内外勾连、推动股价暴涨暴跌、无视监管警示屡查屡犯等恶性操纵案件的打击惩治;三是发挥合力,在完善交易机制、加强交易监测监管的同时,强化协同民事、刑事立体追责,推动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优化行政刑事程序衔接机制,使违法犯罪分子不敢犯、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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