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8:38:14 股吧网页版
香山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APPARATUS GROUP LTD.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7
第五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4、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达到重大合同标准的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